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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申海青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辽宁省盘锦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申海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申海青简历
申海青,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199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硕士学位。
1990.09--1992.05 辽宁省辽阳市总工会干校教员
1992.05--1993.09 辽宁省辽阳市委直属机关工会干事
1993.09--1994.03 辽宁省辽阳市委直属机关团委副书记(副科级)
1994.03--1994.05 辽宁省辽阳市委直属机关团委书记(正科级)
1994.05--1996.12 辽宁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1996.12--2000.07 辽宁省公安厅办公室专题研究科科长
2000.07--2005.02 辽宁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副主任(副处级)
2005.02--2005.04 辽宁省公安厅反恐怖工作处处长
2005.04--2012.07 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处级)
2012.07--2015.12 辽宁省公安厅反恐怖工作总队政委
2015.12--2017.06 辽宁省公安厅技侦总队政委(副厅级)
2017.06--2017.08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盘锦市公安局党委书记、督察长,提名为盘锦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人选
2017.08--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四川省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岗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四川省纪委监委消息: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刘岗简历
刘岗,男,汉族,1962年5月生,四川宜宾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8月至1983年11月,在兴文县丁心公社畜牧兽医站工作;
1983年11月至1986年6月,在兴文县畜牧局工作;
1986年6月至1988年4月,在兴文县农办工作;
1988年4月至1992年2月,在兴文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1992年2月至1993年3月,任兴文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993年3月至1995年1月,任兴文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
1995年1月至1996年3月,任兴文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1996年3月至1997年11月,任兴文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1997年11月至1999年5月,任宜宾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1999年5月至2005年9月,任宜宾县委副书记;
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南溪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
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任南溪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任宜宾市审计局党组书记;
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任宜宾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0年2月至2011年11月,任宜宾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1年11月至2017年1月,任宜宾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
2017年1月至今,任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世琦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践踏职业操守,知纪破纪、执法犯法,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搞权色交易;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不修私德,品行败坏;利用司法权在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大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与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巨额财物。
吴世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世琦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安徽省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汪理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汪理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汪理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兼职取酬;漠视党纪国法,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在融资贷款、缓交土地出让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汪理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汪理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安徽省纪委监委、辽宁省纪委监委、四川省纪委监委